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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影響評價

    2020-7-29 15:52:22 來源:http://www.colordc.cn/product600418.html



    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規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摘錄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編制單位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生態環境部解釋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摘錄

    ◆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明確了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覆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承擔主體責任。長期以來,環評機構作為環評文件的責任主體,間接造成建設單位只重視環評審批,不關心環評內容和落實,項目建設過程中擅自變更、“批建不符”、不落實“三同時”等違規問題屢有發生。為督促建設單位自覺履行環保責任,按照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修訂后的法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承擔相應責任。這將促使建設單位切實把環評文件的編制、相應生態環保對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放在心上,從被動“要我做”轉變為主動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對自己負責,也有利于建設單位從環評編制質量方面擇優選擇技術單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負責任、粗制濫造的技術單位,凈化和規范環評從業市場。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自行驗收不是自由驗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摘錄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摘錄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由一個單位主持編制,并由該單位中的一名編制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

    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與主持編制的技術單位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過程中,應當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編制質量檢查;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不予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評價因子中遺漏建設項目相關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關污染物的;

    (二)降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降低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或者縮小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

    (三)建設項目概況描述不全或者錯誤的;

    (四)環境影響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錯誤的;

    (五)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結果錯誤的;

    (六)環境質量現狀數據來源、監測因子、監測頻次或者布點等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所引用數據無效的;

    (七)遺漏環境保護目標,或者環境保護目標與建設項目位置關系描述不明確或者錯誤的;

    (八)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區域污染源調查內容不全或者結果錯誤的;

    (九)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或者結果錯誤,或者相關環境要素、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關規定提出環境保護措施,所提環境保護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論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或者同時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下列嚴重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建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技術單位、編制人員予以處罰:

    (一)建設項目概況中的建設地點、主體工程及其生產工藝,或者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現有工程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及達標情況等描述不全或者錯誤的;

    (二)遺漏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為主要功能的區域等環境保護目標的;

    (三)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或者編造相關內容、結果的;

    (四)未開展相關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或者編造相關內容、結果的;

    (五)所提環境保護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未針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或者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所提環境保護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相關要求的;

    (七)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但給出環境影響可行結論的;

    (八)其他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有重大缺陷、遺漏、虛假,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摘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和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聽取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鼓勵建設單位聽取環境影響評價范圍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六條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的公眾參與,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網站(以下統稱網絡平臺),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名稱、選址選線、建設內容等基本情況,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應當說明現有工程及其環境保護情況;

    (二)建設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的名稱;

    (四)公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

    (五)提交公眾意見表的方式和途徑。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編制過程中,公眾均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與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意見。

    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進行專業分析后提出采納或者不采納的建議。

    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建設項目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的建議、技術經濟可行性等因素,采納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合理意見,并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根據采納的意見修改完善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未采納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說明理由。未采納的意見由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公眾提出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該聯系方式,向其說明未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組織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公眾參與說明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公眾參與的過程、范圍和內容;

    (二)公眾意見收集整理和歸納分析情況;

    (三)公眾意見采納情況,或者未采納情況、理由及向公眾反饋的情況等。

    公眾參與說明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通過網絡平臺,公開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和公眾參與說明。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附具公眾參與說明。

     

    《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摘錄

     

    (環辦〔2015〕52號)明確: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環境影響評價流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流程圖

    1.1.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

    環境影響評價部分案例


    序號

    項目名稱

    行業類別

    環評類別

    1

    英德拓拓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工新建項目

    化工行業

    報告書

    2

    佛岡翔鴻塑膠有限公司新建項目

    塑膠行業

    報告書

    3

    佛岡兆聯紡織印染有限公司新建項目

    印染行業

    報告書

    4

    佛岡錦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生豬定點屠宰場項目

    屠宰行業

    報告表

    5

    清遠南玻節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種玻璃擴建項目

    玻璃行業

    報告書

    6

    紅蘋果家具(佛岡)有限公司建設項目

    家具行業

    報告書

    7

    清遠南玻石英材料有限公司超白石英砂選礦項目

    選礦行業

    報告書

    8

    廣東黃花硅石有限公司石英材料改擴建項目

    采選礦行業

    報告書

    9

    廣東柔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用化妝品項目

    化妝品行業

    報告書

    10

    海興(清遠)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項目

    有色金屬行業

    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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