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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環保驗收

    2020-7-29 15:52:22 來源:http://www.colordc.cn/product600419.html



    竣工環保驗收

    專業指導建設單位依法依規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1. 竣工環保驗收相關法規目錄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10.1修訂施行)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2017.11.20修訂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2000年2月22日發布)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2018年5月15日發布)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效果評估技術指南(試行)》(2018.05.22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及審批部門審批意見》


    2. 竣工環保驗收相關法規摘錄

    2.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摘錄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2.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摘錄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第七條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第九條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1. 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流程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流程圖


    1. 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案例

    環保驗收項目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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